云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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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
二、所需资料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原件)
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原件)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复印件)???????????
4.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及档案移交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4. 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原件)??????????
5. 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原件)???????
6. 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7.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8. 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
9.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消防验收、防雷竣工验收等(复印件)
10. 施工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已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且已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证明或竣工结算文件或竣工结算纠纷已进入司法或者仲裁程序的证明(原件)
11.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综合评价表》1份(原件)
12. 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及小区配套设施完善收悉书(原件)
13. 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1份(复印件)
14.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份(复印件)
15.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复印件)
16. 配套费、人防费完清证明等资料(自建人防项目需要提交人防工程验收意见表)。
三、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1.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申报时应资料齐全)。
2.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决定,决定备案登记的,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决定不予备案登记的,作出不予备案登记决定,并说明理由。
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齐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决定。
4. 主办部门因特殊情况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经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5. 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5个工作日内。
备注: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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