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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乡统筹的意见
  • 编辑时间:2011-04-11     来源:本站     作者:建委     浏览次数: 次
  • 云阳府办发〔2008164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

    促进城乡统筹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乡一体化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城镇体系,明确发展目标

    按照《云阳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构建“县城——中心城镇——一般集镇” 的城镇体系框架要求,大力发展双江镇、江口镇、南溪镇、高阳镇、凤鸣镇、龙角镇、故陵镇、平安镇、红狮镇、盘龙镇、人和镇、黄石镇、水口乡、栖霞乡等14个重点城(集)镇。到2011年,县城(双江镇、人和镇、盘龙镇)城镇人口达到18万人,江口镇、南溪镇、凤鸣镇、高阳镇的城镇人口分别达到2万人以上,龙角镇、红狮镇、平安镇、故陵镇的城镇人口分别达到1万人以上,黄石镇、水口乡、栖霞乡的城镇人口分别达到5千人以上。14个重点城(集)镇完成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均增长房屋建筑面积16%,基本建成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江口镇、南溪镇、高阳镇三个中心镇的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3%,本级可支配财力年均增长15%

    进一步完善沙市镇、巴阳镇、农坝镇、宝坪镇、双土镇、桑坪镇、路阳镇、鱼泉镇、渠马镇、毛坝乡、双龙乡、养鹿乡、清水乡、耀灵乡、洞鹿乡、大阳乡、石门乡、堰坪乡、后叶乡、上坝乡等20个城(集)镇功能。到2011年,完成城(集)镇规划区内道路硬化和污水管网建设,主要街道栽植行道树并完成路灯安装,规模适度地规划建设市民休闲广场,规划建设公厕、简易垃圾填埋池等配套设施,启动实施一批危旧房改造,新建房屋必须配套建设沼气池,基本普及来水达标供给。

    其它乡镇要大力加强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规范城(集)镇管理秩序,大力实施城镇化,逐步提高城(集)镇管理水平,加快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坚持科学规划,确保依法实施规划

    (一)强化规划意识,提高规划的质量水平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乡镇建设和管理的法定依据。各乡镇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照节约用地、集约建设的要求,坚持建设服从规划、项目服从规划,抓好规划编制,充分发挥规划在乡镇域经济发展中的调控和引导作用,使规划真正成为乡镇建设的“蓝图”。

    按照各类规划的深度要求,各乡镇要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加强规划编制管理。确保规划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具有实用性、可行性、超前性,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地方特色,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建设中,必须依法按照规划供地,并注意地块规模,严格按照规划指标进行设计,确需变更用地性质和相关指标的,必须在论证的基础上,经建委、国土部门认定后,报县政府审批,并补交同地段同区位同性质相当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集中绿化费等相关规费。严格控制规划中的基础设施、党政机关、社会事业以及市政绿化用地。规划建设要认真贯彻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土地征用、规划红线等技术规程。参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建设用地间距退留标准,留足消防、安全、景观通道。建筑长度一般不超过40,山墙间距不低于6。临街建筑,退道路不低于3

    依据《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在公路(含已规划的公路和在建的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构筑物夹公路形成的场镇,应加强集市管理,划行归市,不应再沿公路发展;公路已绕过场镇的,不得再夹道建房,形成新的集市。建管控制区范围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省道不少于15,县道不少于10,乡道不少于5,高速公路不少于30,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不少于50;对已修建在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不得原地改建、扩建。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集镇,应选在公路的一侧进行,新建集镇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净距国道、省道不少于80,县道不少于50,乡道不少于15,大中型桥梁不少于200在城(集)镇规划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做好土地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水资源保护等工作。

    严把方案设计关。实行建筑方案专家咨询、集体会审、领导审签制。所有方案必须满足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按规划配置公用设施。加强项目环境工程规划建设,绿化、给排水、环卫设施、灯饰工程要与主体工程一并设计、一并施工、一并验收。加强风貌管理,注意建筑的体量尺寸、面墙屋顶材质和空调位、雨蓬、管道井、烟道设施等的处理。

    (三)加强城(集)镇和集中居民点规划

    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建委负责审查,报县政府审批。县城总规划区内以及双江、盘石、人和规划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审批。规划区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设施项目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规划区外的农房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审批。2009年内完成中心镇的总规修编及控制性详规编制; 2011年,按照《新农村总体规划》要求,完成137个中心村规划和150个集中居民点规划;其他乡镇、村力争在3—5年内完成相应建设规划的编制

    乡镇规划区、农村集中居民点必须先编制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风貌设计。散居式的农房建设,推广通用建设图集。严格控制农房建设的占地和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允许单家独户方式建设,鼓励实行居民点集中联建。因条例限制,只能实行单家独户方式建房的,仅限于占用非耕地或原址改建,且占地面积必须控制在30/人以下,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凡实施改扩建的,其新占土地面积与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为占地面积。

    城镇居民严禁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城镇居民建设住宅的占地面积必须控制在15/人以下(其人数的计算办法同本文建设农村房屋的人数计算办法),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高度不得超过8

    (四)强化规划效能监察,维护规划权威

    继续抓好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没有规划乱建设,有了规划不执行的盲目建设行为。要加大力度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依法追究违法事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监察的作用。规划的调整要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积极推行规划公示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划审批。在新农村居民点中,要充分采纳居民意见,使规划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一)严格程序,认真执行“四制”管理制度

    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划选址、用地规划许可、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完善相关建设手续。所有工程(含移民工程)都不准再出现边建设边办手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城(集)镇规划区内所有的公共建筑,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含本数),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乡镇企业(以下统称限额以上工程)必须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房地产公司作项目法人。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完善统筹项目、统一市场、集中交易、行业主管的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其施工发包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国有资金投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的可不纳入强制性公开招标的范围,但必须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发包,并将相关资料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且国有资金投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和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其他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可由发包人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施工业务。

    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凡是总投资600万元以上的工业、市政公用事业、公用基础设施(道路、桥涵、给排水)工程,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总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移民工程必须委托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理。

    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制。建设工程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经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才能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所建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限额以上工程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未办理手续的工程不得施工。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项目由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重点做好设计资质(选用标准设计图)、施工队伍资质、开工条件、地基和主体结构施工、业主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和预制构件、业主(房主)竣工验收等内容监管。

    狠抓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城(集)镇规划区内所有的公共建筑及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含本数)及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乡镇企业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完善质量、安全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未办理手续的工程不得施工。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坚持国家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规定。质监、监理、建设单位要对容易产生结构安全隐患和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的部位,容易影响室内环境污染的厨房、卫生间、化粪池和影响建筑风貌的空调位、外墙漆(砖)、烟道等进行重点监督。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先验收后入住,对竣工后不能及时验收的工程,供电供水部门应立即停止其施工用水电的供应。住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进行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手续,不得办理水、电、气的供应手续。

    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初步设计审批要将建筑节能设计纳入重要审查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初步设计审批意见进行审查。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节能纳入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能效测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所有。

    四、完善功能配套,提高城镇管理水平

    (一)建设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加强以道路、绿化、管网为主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置广场、停车场、公厕、垃圾收集点等功能配套设施。加大给排水工程建设投入,确保城(集)镇饮用水安全。同时要抓好城(集)镇防洪工程建设。加强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商业金融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设施建设。2010年,中心镇要建成多功能影剧院、图书室、综合体育场、休闲广场、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其他集镇要逐步配套完善公共交通、教育卫生、文化、娱乐休闲购物等公共设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二)加强城(集)镇环境的综合管理

    以环境整治为抓手,以“硬化、绿化、净化、亮化、美化”为重点,强化镇容镇貌管理,做到日常维护与综合整治相结合,建立完善环境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市政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推广雨污分流,管线下地。推广实施改厨、改厕、改圈和沼气池“三改一池”一体化建设技术。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制度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建设清洁文明、管理有序、舒适和谐的农村新集镇。

    五、以点带面,以城带乡,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一)发挥中心镇的示范带动作用

    做大盘强中心镇、引导发展其他镇,以中心镇建设的示范作用带动小城镇的建设与发展,把小城镇建设成为人口、产业、市场、文化、信息适度集中的经济社会发展平台,成为集聚非农产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载体,发挥其承接城市、带动农村的纽带作用。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加快建立农业专业化生产与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的新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立足资源、立足实际,大力培育乡镇特色工业,支持发展民营经济。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培育乡镇集贸市场、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流通业,大力发展休闲旅游业,形成产业支撑,增强中心镇的聚集、辐射和带动功能。

    (二)抓好城乡统筹示范点建设

    科学规划,积极探索,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示范点建设,为全县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完善江口镇五星村、凤鸣镇上游和五同村、盘龙镇长安村、人和镇民权村、平安镇双平村等示范村的建设规划。完成示范点道路交通干道和耕作便道的硬化、油化。加快农村饮水项目建设进度,力争户户吃上自来水。完善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修建篮球场、图书室、文体活动室、农资超市等一批基础设施。坚持突出特色、突出规模、突出效益,因地制宜,大力培育特色产业,着力发展柑桔、蚕桑、生猪、山羊等特色种植、养殖业和特色农业产品加工业。

    (三)建好农村集中居民点

    以“村容整洁”为切入点,大力实施农村康居工程建设,将居民点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积极引导农村村民适度集中居住,改善居住条件。以大院落建设为载体,以风貌改造为重点,统一规划,适度集中,完善功能,方便生产,提升形象,建设风貌统一、层次分明、环境优美、功能齐全的农村集中居民点。

    六、明确责任,协调推进,确保城乡建设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理顺体制,加强监管

    按《重庆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建制2005118号)精神,各乡镇长是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限额以上工程(含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农民自建住宅),以及集镇、建制镇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由镇乡负责监管。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乡镇各类规划,检查规划方案的实施情况,制止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加强辖区范围内工程建设质量的安全管理,强化集镇卫生和容貌的管理。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县发改委、县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旅游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要“先治乱后扶持”的原则,对已立项、选址建设在沿路、沿江、沿县城、沿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风貌进行检查。县建委要重点抓好规划建设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规划建设秩序,特别是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违法违规工程,要加强对镇乡建设的指导,定期举办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县国土房管局要重点抓好违法用地大检查和房地产开发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依法查处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动工的建设项目。各部门要整合资金、集中力量对场镇、居民点的基础设施实施乡镇一体化建设。

    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建委、县人防办等部门负责规费的征管工作,开展各种规费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规范规费的收费行为,原则上不得减免任何费用。

    县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县建委负责城乡规划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查处在土地、规划、建设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

    供水、供电单位应配合乡镇对违规工程采取断水、断电措施。

    县城镇化办要进一步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对乡镇城镇化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和考核。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实现城乡建设协调统筹发展,彻底改变“重县城轻乡镇”的现状,真正做到城乡一体化、规划建设建设管理服务一条龙,全面促进我县城乡统筹发展。

     

     

                            二○○八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意见

      送:县委常委,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副县长,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各人民团体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98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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